第一千零九十三条【被收养人的条件】下列未成年人,可以被收养:
(一)丧失父母的孤儿;
(二)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;
(三)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。
收养,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,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。收养行为是一种设定和变更民事权利、义务的重要法律行为,它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、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以及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。收养行为一经成立,养父母与养子女间即形成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等同的权利义务关系。双方有扶养、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与权利。在收养的身份法律行中,当事人分别是收养人、被收养人和送养人。收养人为养父或养母,被收养人为养子或养女,送养人是抚养被收养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人。
收养的基本原则是:
1.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、成长原则;
2.保证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原则;
3.平等自愿原则;
4. 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原则。
特别提醒: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。